就德行论伦理学言,基督宗教与儒家、佛教是一致的。在《圣经》上,亚当和厄娃在乐园中所遵守的规定,目的是为了表示尊重神人关系,因而有了约定。其后,十诫中的伦理诫律实乃维系人神关系、人人关系之盟约,尊崇上帝的正义与关系的和谐是遵守义务的目的所在。因此不宜以他律视之。“自律”与“他律”的区分仍是义务论的概念。但基督宗教与儒家一样,皆是以关系和谐化为目地,以德行优先于义务。这在《新约》中耶稣所言“如果你们爱我就遵守我的命令”,更清楚显示:爱的关系优先于义务的遵守。在基督宗教中,信、望、爱、正义、仁爱、智慧、勇敢、节制…皆是关涉善性卓越化,关系和谐化之德行。在面对当前规范解构、虚无主义横行,效益论与义务论无法赋予人生命以意义之时,儒家和基督宗教的德行论伦理学,既能有益人的能力卓越,又能使关系和谐。
同样地,佛教也很强调德行伦理。所谓的八正道,就是迈向觉悟和解脱之道,以便从一切的痛苦、因果当中解脱。实践八正道的结果,应该是一种德行的生活,而不只是在行为上服从义务而已。在八正道中,正语、正业、正命,都是与戒律或道德规范有关。但是,所谓五戒──也就是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这些并不只是一些消极的戒律或义务而已,因为服从它们的目的,正是为了能够积极展开人的智慧和对万物的慈悲,以便达致利他的品行,以至于完美。换言之,服从义务基本上是为了陶成德行,为了达致能力的卓越化和与万物关系的和谐化,而不是说培养德行只是为了服从义务。至于八正道的其它各正道,例如正精进、正念、正定,三者是为了实现一种高度的禅定
生活。而正见、正思则是为了达致智慧。
戒、定、慧是佛教生活中三项基本的要素。其主要的目的是利他的能力的卓越化,和与众生关系的和谐化。这两点应为佛教的德行伦理的核心。不同的是在佛教中没有与上帝或是位格神关系的合谐化。
在佛教中,觉悟的生活是一种德行的生活。在基督宗教中也是透过德行的生活导向属灵的救恩。两者都同意德行是人本有能力的卓越化和关系的和谐化。佛教的觉悟比较是与自我关系,就是与自己本有佛性的关系,以及与万物的关系的和谐化,但其中并不包涵与上帝的关系。在基督宗教中,并不只有人与自我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其他人和万物的关系,此外还必须加上与上帝的关系的和谐化,而且这点是作为所有其它一切关系的最后基础。
六、结语
我认为,佛教强调觉悟,应可有益于人类在今日世界有自觉地开展出人性中最好的一部分(即所谓佛性)。这对于基督宗教亦颇为重要,因为如果没有觉悟的体验,也不会有对上帝的深切经验。就如同海德格所言,有存有之开显,始知神圣之本质,知神圣之本质,始知神之本质。同样的,只有在对本性的自觉之基础上,吾人始能在真理与善的光照中与上帝合作。就此而言,佛教所提倡的佛性与觉悟,实为一切宗教心灵奠下了人学基础。不过,就另一方面言,佛教所言“觉悟”亦需由基督宗教所言的“救恩”来提升和完成。在此,所谓救恩是由无限的上帝来转化并极成人的有限存在,而上帝本身是超越存有与虚无,位格与非位格的盼别。若无此一无穷奥密之神,开悟与解脱之经验将缺乏存有学基础。(注29)“设若”缺乏存有学基础,“众生皆可成佛”一语将成为只是宗教性的励志话头而已。
当然,在此我只用“设若…”的条件句。我想从佛教的缘起论应可发展出某种宇宙论和存有学解释。(注30) 需知佛教中“信、解、行、证”四者,仍以“解”为最重要,然而宇宙论和存有学解释亦应视为“解”的重要因素。若后者仍付阙如,亦应视为人的无明的一部分。也因此,宇宙论和存有学解释,不能仅以“戏言”视之,却要用创造性的诠释予以开展。佛陀自己将这类问题视为“戏言”,亦可诠释为他承认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就基督宗教言,人的理性既然有限,就需要其它资源以补其知(例如神的启示)。
无论如何,面对今日人性处境之艰难,加上非人性的科技正在制造种种人性异化之苦境,佛教与基督宗教应发挥其整全而开放的人文关怀,致力于救世救人。尤其值此黑暗的虚无主义幽谷,佛教与基督宗教更应灵活其价值创造动力。此一动力首先是深植于两者对人性之善的肯定上,此即佛教所谓“众生皆有佛性”,基督宗教所谓“人是上帝的肖像”。
此外,面对当前社会各种宰制现象严重,佛教与基督宗教不宜主张效益论与义务论,以免成为政治与商业宰制推波助澜的意识型态。 相反的,它们应透过对于本有的德行伦理思想的发扬与实践, 超克效益论伦理学与义务论伦理学之不足,致力于人性的卓越化与关系的和谐化。
总之,在接近本世纪末与迎接人类第三个一千年来临之际,佛教与基督宗教在各自发挥特色,尊重差异之时,仍可相互济补,共同为人类的觉悟与救恩而奋斗。
注释:
1.关于‘虚无主义’概念,参见 J.Goudsblom,Nihilism andCulture, (New Jersey:Rowman and Littlefield,1980), pp.3-18。在本文中对‘虚无主义’的定义则是本人的说法。
2.E.Husserl, Ideas I:General Introduction to a PurePhenomenology, translated by F. Kerstein, (theHague: Martinis Nijhof, 1982), pp.199-201; VincentShen,Life-world and Reason in Husserl's Philosophyof Life, in Analecta Husserliana, Vol.XVII,(Dordrecht. Reidel, 1984), pp.105-116.
3. J.E. Smith, The Spirit of American Philosophy,(Alban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83),p.44.
4.见沈清松<方法、历史与存有──对比哲学概观>,收入沈清松《现代哲学论衡》(台北:黎明文化公司,1986),页 1-28.
5.在此“基督宗教” (Christianity) 一词泛指天主教、基督教、东正教和英国圣公会。
6.在本文中,“神”“天主”“上帝”通用,不另作区分。
7.Paul Ricoeur, La symbolique du mal,(Paris:Aubier-Montaigne,1960), p.219.
8.创1, 27 见《圣经》(台北:思高圣经学会,1992),页10
9.在基督宗教的要理中,“地狱”所代表的就是一种个人拒绝上帝,完全切断与他者的关系,排斥他自己完美的可能性的一种存在的状态,而以之为人性最大的痛苦所在。
10.St. Augustine, Confessions, translated by R.S.Pine-Coffin,(London: Penguin Classics, 1961),p.4.Italics in the text.
11.Ibid., p.1.
12.《若望福音》 4, 21-24,见《圣经》(台北:思高圣经学会,1992 )页 1645.
13.《若望福音》 10, 34-35 前揭书,页1660.
14.《圣咏》82, 6 前揭书,页929.
15.唐君毅《生命存在与心灵境界》下册(台北:学生书局,1977),页 742。 不过需注意,唐君毅以我法二空、众生普度境(佛教)和天德流行、尽性立命境(儒家)为更高境。
16.In Ps.118,Serm.,18,4,quoted from F.Copleston,A History of Philosophy, Vol.II,(Westminster:The Newman Press, 1960), P.63.
17.=印顺《印度佛教思想史》(台北: 正闻出版社 1988 )页 62.
18.前揭书,同上。印顺此言正如《异部宗轮论》所说,“如来色身实无边际,如来威力亦无边际,诸佛寿量亦无边际。”“一刹那心相应般若知一切法”,见日本大正新修大藏经四九·五中──下。
19.杨惠南《佛教思想发展史论》(台北:东大书局,1993),页6-9.
20.St.Thomas,Summa Theologica,I,29,2;SummaContra Gentiles,I.25.
21.M.Heideggr,Wozu Dictor,inHolzweg,(Frankfurt: V.Klostermann, 1938), p.248.
22.M.Heidegger, Identit ‥ at undDifferenz(Pfullingen: Gunther Neske,1957),pp.60-63248.
23.Y.Raguin,Evang elisation, Dialogue etReflexion The ologique, manuscript non publie,p.6.
24.Ibidem.
25.《玛窦福音》11,16-17,见《圣经》(台北:思高圣经学会,1992)页1524.
26.Utilitarianism一词旧译为“功利主义”,但如今中文“功利主义”一词已有贬意,用来骂人。Utilitarianism既然追求效益,似以改译为效益论为佳。
27. 然而,正如麦金泰所指出,“有德的行动并非如以后的康德所想,否定本性倾向而行动;而是根据经由德行教养过的本性倾向而行动。” A. McIntyre,AfterVirtue,(Notre Dame,:University of Notre DamePress,1984),p.149.
28.例如当代新儒家从义务论的角度解释孔孟,把儒家思想解释为义务论的伦理学,比如将孔子所说:‘三军可以夺其帅,匹夫不可夺其志’,解释为重视意志的自律;又将所谓杀生成仁,舍身取义,解释为人可以为道德命命失去生命,因此认为儒家的道德义务是一种无上命令。其实,儒家虽然讲究道德义务,但它的目的是为让人本有善性展开,并使良好的关系能得到实现与满全。换言之,守义务是为了德行,而不是以德性就在于克制欲望,以便服从义务。而“德行”的意义,基本上可以归纳:一、本有善性的实现。如仁、义、礼、智之德行是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等本有能力的卓越化。二、良好关系的满全。夫妇和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朋友有信、君臣有义,皆是关系和谐化的结果,也是德行。
29.在此,所谓“存有学基础”指一切存在者的终极根,而非限于如海德格所谓人存有理解。人不宜将“存有学基础”人学化。“存有学基础”是一切无根基者终极而自由的根基,其意甚至要比海德格所谓 Abgrund 更为深刻。
30.觉悟之时,虽可在主观上自缘起论所揭示的因果连锁中跳出,由于自觉而不再受其决定,但并不表示因此就可否认或取消因果连锁之客观存在。
作者:沈清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