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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0 10: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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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丽”、“雅”与“雅丽”
黑格尔曾经说过:“概念本身并不象知性所假想的那样自身固执不动,没有发展过程,它毋宁是无限的形式,绝对健动,好象是一切生命的源泉(Punctumsaliens),因而自己分化其自身。”[12]中国古典美学审美范畴具有极强的自我推衍性,一个核心范畴往往可以衍生出一系列的子范畴,从而形成一个范畴集群。此外,各个核心范畴多具有较广的意蕴涵盖面,又可与另一意义相邻的范畴集群中的核心范畴交融,从而构成新的范畴。
两汉时候,以“丽”、“雅”为核心的审美范畴开始大量衍生,表现出很强的理论活性,到魏晋时期分别已呈系统化的生态。如以“丽”为核心的子范畴有“弘丽”、“巧丽”、“清丽”、“壮丽”、“温丽”、“靡丽”、“遒丽”、“华丽”、“雅丽”、“赡丽”等;以“雅”为核心的子范畴有“温雅”、“尔雅”、“明雅”、“典雅”、“闲雅”、“古雅”、“清雅”、“弘雅”、“雅润”、“雅丽”等。在这众多审美范畴中,最具美学意义的,对古代文学、美学理论影响最为深远的是“雅丽”这个新范畴。“雅丽”范畴的产生并不是“雅”与“丽”这两个核心范畴偶然的、简单的组合,其所包涵的深层意义在于:“雅”与“丽”的结合其实质反映了古典美学中儒家与道家的美学思想的互补,以及中国文化中中原文化与楚文化的互补。“雅丽”范畴是中国文化实现了大融合后古典美学走向鼎盛时期的必然产物,代表着中国古典美学的最高审美理想。
从“丽”范畴发展到“雅丽”范畴,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中国美学史上却经历了从战国末期到齐梁之际近八百年的历史潜进过程。
战国后期,随着各诸侯国之间的相互征伐,地域文化间的交流进一步加快,中原和楚国也有着广泛的文化交流。与中原的文化交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楚国贵族的审美趣味,文兼雅丽的审美风趣已经成为士大夫们文学创作的审美追求。屈原的《离骚》正是这种审美趣味的代表。《文心雕龙·辩骚》中记载了刘安、班固等人对《离骚》的评价。刘安认为:“《国风》好色而不淫,《小雅》怨诽而不乱,若《离骚》者,可谓兼之。”班固则云:“然其文辞丽雅,为词赋之宗。”可以看出,刘安的评价主要侧重《离骚》的内容中正典雅之美,而班固偏重其文辞艳丽雅正,然这些都反映了《离骚》雅丽兼备的审美特征。
汉代虽然在政治制度上继承秦朝旧制,但在文化上却是楚文化的后裔。赋是汉代文学最具代表性的样式,是在楚辞的基础上吸取先秦史传文学的叙事手法而成的一种新的文体,在审美风格上继承了楚辞弘丽的艺术特色,故有“楚艳汉侈”(《宗经》)之说。但从扬雄“丽以则”与“丽以淫”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到汉儒对汉代文学丽美特征的雅化。汉代也是诗歌的时代,诗歌在汉代经历了由四言体到五言体的发展历程,而汉代诗风则经历了由西汉乐府诗的质朴古雅到东汉文人诗的风清辞丽的转变。《文心雕龙·明诗》曰:“若夫四言正体,则雅润为本;五言流调,则清丽居宗;”无论是“雅润”还是“清丽”,其共同的审美特征都在于雅丽兼备互补。诚如徐复观先生所说:“雅中渗入若干丽之成分则成‘雅润',而丽中渗入若干雅之气味则成‘清丽'。”[13]
魏晋时期,因汉代经学束缚的解除,士人心态开始世俗化,出现了重感情、重个性、重欲望的风气。魏晋玄学的兴盛,一方面促使士人阶层摆脱名教的束缚,提高了个人的价值;另一方面也使士人阶层在精神上更执着于人生,在心态上更趋于世俗。正如罗宗强先生言:“正始玄风,从其特质说,它是建安重感情、重个性、重欲望的思想的理性发展。它探讨的许多命题,归根结底都与感情、个性、欲望有关。”[14]士人心态的世俗化内化到文学的审美趣味上就是重感官、尚轻艳的文学思潮的盛行。《文心雕龙·明诗》论晋诗:“晋世群才,稍入轻绮,张潘左陆,比肩诗衢,采缛于正始,力柔于建安,或析文以为妙,或流靡以自妍,此其大略也。”这繁缛新丽的审美趣味正是士人阶层世俗化的心灵世界的外现,也是那个乱世之下士人阶层在政治热情消退后借文学来艺术化人生的矛盾内心的折射。这种审美趣味的极端表现是以描写男女情爱为主,重音律辞采的齐梁宫体诗的盛行。齐梁宫体那轻艳靡丽的诗风,正是魏晋六朝时期儒学衰落后尚丽思潮在缺乏“雅”的补正情况下极度世俗化的必然结果。
“中古文学理论范畴的提出,都有其鲜明的针对性。”[15]“雅丽”范畴也一样,它虽然是中国美学发展成熟的必然结果,但其最初的提出却是针对六朝靡丽的审美趣味。早在陆机的《文赋》中就针对西晋文学创作的弊端提出了“应”、“和”、“悲”、“雅”、“艳”的补救之法。在陆机看来,文章即使情感雅正,如失其艳丽,亦为文病。陆机主张雅艳兼备,但其重点仍在“艳”。饶宗颐先生认为:“若士衡,则以‘悲'为主,而以‘雅'救‘悲'之失于淫侈,以‘艳'救‘雅'之失于朴质,其所重盖在悲而艳。悲则承建安以来之侧重言情,艳则造成晋宋以后之趋于缛丽。”[16]刘勰继承了陆机既雅且艳的观点,标举“雅丽”范畴来限止六朝尚丽风潮的过度世俗化。《征圣》:“征之周孔,则文有师矣。……然则圣文之雅丽,固衔华而佩实者也。”在刘勰那里,“雅丽”是文学的最高审美理想,是周公孔圣之文的美学特征,是后世文章应师法的典范。“传统中国人有强烈的远古崇拜意识,强调慎终追远,学有本源。”[17]同时,他们又有统摄群言以成一家之言的强烈意识。刘勰正是打着商周圣人之文的旗号来为自己的一家之言奠定合法的根基。刘勰所标举的“丽”与“雅”的统一,是其理论整体构架中文与道的统一、艺与礼的统一、才与术的统一的理想模式的审美外化,是中国文化中儒道互补的结果,然穷究这一切现象的根源则在于中国哲学的中心观念:“天人合一”的文化精神。
“雅丽”范畴的出现标志着古典美学在理论上已进入它的鼎盛时期,随之而来的有着“神来、气来、情来”之称的盛唐诗风则是“雅丽”范畴最突出的感性表征,也是中国审美意识最完美的形象表现。纵观“丽”范畴的发展历程,由“清丽”而“靡丽”而“雅丽”,恰似走过了一个正反合的逻辑圆环,“丽”范畴在不断精细化、深刻化的同时也不断理性化、伦理化,而这也正是中国古典美学范畴历史发展的缩影。
四、“丽”的美学内涵
在中国古典美学中,“丽”范畴处于较高位置,并在其自身的历史流变中积淀了深厚的美学内涵,具体而言可分为三个层面:文辞之丽、情思之丽和生命之丽。
如前所述,文辞之丽是“丽”范畴的最基本特征,它是“丽”的表层内涵,古典文论中用“丽”多取此义。如《汉书·艺文志》:“汉兴,枚乘、司马相如,下及扬子云,竞为侈丽闳衍之词,没其风谕之义。”此“丽”即指文辞的华丽,但因西汉诸家之赋多缺乏真情实感,固其文侈丽,实为文病。情思之丽是“丽”范畴的深层内涵,它决定着文辞之丽的成败。《文心雕龙·情采》:“文采所以饰言,而辩丽本于情性。”作家之文只有本乎真情,发乎性灵,其文才能美丽自然。故北宋范温《潜溪诗眼》云:“巧丽者发之于平淡,奇伟有余者行之于简易。”文辞的巧丽正是情感自然而然流露的结果,虽看似平淡却丽美无比。然而,无论是文辞之丽还是情思之丽,都是人的生命之丽的外化。生命之丽才是文学艺术具有审美价值,并得以长久流传的内在根源。
“中国古人因信奉‘天人合一',多注意从自由的生命活动的基点上考察文学,从而为自己建构起一个整体的,本体空灵的,且先于逻辑的生命世界。”[18]“丽”正是这个生命世界的审美表征。《易传·彖传上》释“离”挂:“离,丽也。日月丽乎天,百谷草木丽乎土,重明以丽乎正,乃化成天下。”虽然我们从词义的角度讲“丽”是附着、依附之义,但如果我们从审美形象上看,日月星辰悬挂于天,百谷草木植被于地,这不正是天地万物之生命状态之所在吗?宋玉《登徒子好色赋》:“体貌闲丽,所受于天也。”人的体貌之丽不也正是人的生命力之充盈流溢的表现吗?当古人把“丽”引入文艺批评领域时,“丽”实质上正是主体驰骤扬厉的生命精神的艺术性显现。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丽”范畴会成为魏晋六朝美学的核心范畴,“丽”正是魏晋士人在自我觉醒后高扬个体生命力的审美表现,是人的精神的艺术化。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在中国文化中,生命之丽的状态是一种无拘无束的精神自由状态,它是古代士人阶层的理想人格的本质特征。这种自由状态可以从艺术和人生两个方面显现出来:就艺术而言,它表现为对一切艺术法则的摈弃,在情景交融、主客冥一的艺术意境中感受主体心灵的净化,体验宇宙生气之跃动,这正是中国艺术之“丽”的中核;就人生而言,它表现为对一切名教伦理的解构,在物我两忘、天人合一的心灵世界中寻求个体精神的解放,领悟万物生命之自由,这正是中国文化之“丽”的内质。综合上述对“丽”的审美内涵的分析,一言以蔽之,“丽”正是生命力之自由的感性显现。
注释:
[1][3][15]詹福瑞.中古文学理论范畴[M].北京:中华书局,2005:3,82,11.
[2]黄南珊.“丽”:对艺术形式美规律的自觉探索[J].文艺研究,1993,(1):20-29.
[4]参看汪涌豪《范畴论》第四章第一节.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5][7][9]李泽厚.美的历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30,82,83.
[6]李学勤.中国古代文明十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64.
[8]漆绪邦.道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文学理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2.
[10]姜亮夫.楚辞通故(第3辑)[M].济南:齐鲁书社,1985:836.
[11][13]徐复观.中国文学精神[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143.
[12]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339.
[14]罗宗强.魏晋南北朝文学思想史[M].北京:中华书局,2006:33.
[16]饶宗颐.论文赋与音乐[A].罗宗强.古代文学理论研究[C].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240.
[17]汪涌豪.中国古代文论范畴的统序特征[J].文学评论,2000,(3):76-81.
[18]汪涌豪.范畴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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