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西汉武帝、宣帝两朝的乐府歌诗的造作与武、宣两朝的制礼作乐有关,其目的在于“兴废继绝”,宣扬文武周公之道,树立大汉帝国的道德文化信仰,而最直接的原因是“定郊祀之礼,祠太一于甘泉”。这一事件同时开启了中国文学史上乐府歌诗的创作与采集工作。但学界对于乐府立于武帝以前还是立于武帝之时争论甚多。立论的依据多在于寻究“乐府”二字出现的时间及其应用时的语言环境。《汉书》中的《礼乐志》和《艺文志》两言武帝立乐府,颜师古释“乃立乐府”曰:“始置之也。乐府之名盖起于此。” (《汉书·礼乐志》) 似乎乐府立于武帝之手。但武帝以前乐府之名已存。《史记·乐书》:“高祖过沛诗《三侯之章》,令小儿歌之。高祖崩,令沛得以四时歌舞宗庙。孝惠、孝文、孝景无所增更,于乐府习常肄旧而已。”《汉书·礼乐志》:“又有《房中祠乐》,高祖唐山夫人所作也……高祖乐楚声,故《房中乐》楚声也。孝惠二年,使乐府令夏侯宽备其箫管,更名为《安世乐》。”故自南宋王应麟就疑“乐府似非始于武帝” (见王应麟《汉书艺文志考证》卷八,《玉海》卷一百零六) 。王先谦《汉书补注》所引沈钦韩《汉书疏证》认为“使乐府令夏侯宽备其箫管”一句中的“乐府令”之称,当是“以后制追述前事”。所引何焯《义门读书记》认为“乐府令疑作太乐令”。上世纪20年代,刘永济先生作《十四朝文学要略》,取何焯之说,并从汉代官制的角度指出:“今考《百官公卿表》:奉常,掌宗庙礼仪,属官有大乐令丞。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属官有乐府令丞。二官判然不同。盖郊祀之乐,旧隶太乐。乐府所掌,不过供奉帝王之物”,由于武帝祠祀繁兴,故“乐府所掌,既已非同旧制” ① 。他虽然认识到武帝前已有乐府与太乐两个音乐机构,但他又认为乐府并不掌管国家祀典中的音乐,而归太乐掌管,只是武帝的兴作,才使得少府的乐府职权加重,取代了太乐,后人遂以乐府来泛称大乐。30年代,萧涤非先生作《汉魏乐府文学史》,认为乐府虽立于武帝以前,但仅用来作为官名,至武帝才设为专署 ② 。50年代,王运熙先生出版《乐府诗论丛》,其中《汉武始立乐府说》 ③ 认为:由于汉魏六朝古籍中往往有将“太乐”泛称为“乐府”的例子,故推知《汉书》、《汉纪》所载武帝以前的乐府和乐府令,实指太乐和太乐令。因此他认定乐府始立于武帝,以维持《艺文志》“自孝武立乐府而采歌谣”之说。但是,《百官公卿表》明言少府之职掌为“秦官”,其下又载武帝太初元年改革官制,定乐府为三丞。这说明武帝只是将秦制中乐府的令丞增为三丞,扩大了乐府。而王氏引述《百官公卿表》的文字时却写作:“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属官有乐府令丞。”故意删去“少府”后的“秦官”二字以证成己说。总之,上述诸家的辨析皆有发现,但皆囿于这样一个观念,即汉家应当只有一个音乐机构来掌管宗庙郊祀这样的祀典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