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诗集》编撰体例中有一鲜明特点,即将乐府歌辞分成十二部类,各部类均以曲调名为目,各曲调名所属作品依配乐歌辞在前、拟作居后之序编排。值得注意的是,郭茂倩在配乐歌辞的编录中首次使用了“乐奏辞”与“本辞”这对歌辞文本范畴。从音乐文学的角度而言,这对范畴包括了一般歌辞记录所具有的演出脚本、现场记录和转录整理三种文本因素,对于考察乐府歌辞配乐痕迹及其反映的辞乐关系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本辞”的所指历来未有确解,前贤逯钦立先生又对此范畴得以建立的文献基础提出过质疑 ① ,以至目前尚无深入考证的文章出现。有鉴于此,本文特以文本校勘为起点展开相应的讨论,谨献疑于方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