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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十多年西周法制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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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14: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佚名

     
    西周是中国上古文明的全盛时期,所以这一时期的政治思想及伦理观念对整个中国古代社会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其礼乐刑罚制度,在积夏、商两代数百年的文化基础和统治经验上,初步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模式和规制,对于后世的封建法制也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所以,对西周法制的研究一直倍受学者们的关注,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西周法制进行了诸多研究,取得了超越前代的成就。鉴于该问题的重要,笔者就近20多年学者们在这方面的研究情况作一概要的总结,希望能为以后的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一、关于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刘序传在《从(尚书·周书)看西周立法思想和刑法、诉讼法的特点》(《江西大学学报》1982年第2期)中详细论证了《周书》所反映的西周时期立法思想、刑法和诉讼法的一些原则。杨诚在《试论西周的“明德慎罚”政策》(《江海学刊》1984年第6期)中认为,西周刑法因为贯彻“明德慎罚”而取得进步,总体上是由简陋趋向精密,由野蛮趋向文明的进步。赵忠民在《试论周代刑法中的“保民”思想》(《辽宁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中对西周统治者的“保民”思想在其立法和司法活动中的体现进行了论述。于逸生在《夏、商、周三代神权法思想嬗变》(《求是学刊》1997年第1期)中认为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崔永东在《殷周时期的法律观念及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中认为,周初统治者接受了殷亡的教训,提倡“明德慎罚”,使中国早期的法律文化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刘新在《试论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法律史论集》第2卷)中对周公提出的“慎罚”思想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后指出,这在当时起了缓和周初矛盾的作用。宋四辈在《西周的“德治”思想与法制建设》(《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中通过论述商周之际思想观念的变化,提出西周的“德治”思想形成于殷周更替之际,是对殷商暴政亡国教训的总结,主要表现为“以德配天”与“明德慎罚”的思想,是西周立法司法、治国理民的指导思想。徐难于在《论西周“中刑”观》(《中华文化论坛》2003年第2期)中通过对武王、成王、穆王时刑罚观主要内容的分析,以及对其成因的探索,全面考察了西周“中刑”观的产生、发展和演变。  
    此外,胡留元、冯卓慧在《西周法制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一书中对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演变及其主要内容有详细的研究。崔永东在《金文简帛中的刑法思想》(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一书中对西周金文所体现的“明德慎罚”思想也进行了分析。   
     二、关于西周时期具体法制的研究  
    肖永清在《西周刑法原则的探讨》(《法律史论丛》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中对西周时期的刑法原则进行了分类总结。李交发在《西周审判心理思想试探》(《人文杂志》1991年第5期)中对西周时期刑法的社会心理,审讯、证据认定以及定罪时的心理进行了分析论述。张景贤《商周法律是“秘而不宣”吗?——兼论成文法的公布不始于春秋》(《历史教学》1991年第2期)认为西周时期法律特点是政府对不同等级的人制定了不同内容的法律,并反对商周时期法律的特点是不公布成文法的观点。周阿红在《略论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安徽史学》 1998年第4期)中对西周时期司法机关的组织制度、诉讼审判制度、刑罚的执行以及狱政管理制度进行了研究。罗斌在《西周监察制度管窥》(《湖南工程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中认为西周时期在专职监察官员的监察职责中融人了掌宫刑、惩处违法犯罪官员的内容,开了监察官员的监察大权与司法大权交融结合的立法先例。胡晓明在《大赦渊源考论》(《南京社会科学》 2002年第4期)中认为在我国西周时期就已经有较为具体的赦免制度,在此基础上而有春秋初期的“肆大眚”,春秋后期及战国时的大赦。  
    三、先秦文献中有关西周法制的研究成果  


    对《尚书》中法制史料的挖掘。薛其晖在《{尚书·尧典)法律思想辨析——试论中国法律的起源》(《学术月刊》1984年第8期)中从分析、考证《尚书·尧典》人手,提出了中国法律在唐虞时代即已存在的观点。李行之的《{尚书·洪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求索》1985年第4期)认为《尚书》是周天子正式颁布的一部相当于现代宪法的法典。张紫葛、高绍先《论{洪范)的法学意义》(《成都大学学报》1986年第2期)探讨了《尚书·洪范》中丰富的法学内容。王定璋在《“象以典刑”——论{尚书)中的刑罚观》(《中华文化论坛》1999年第4期)中通过《尚书》内容的分析,对其中蕴涵的刑罚观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接着他又在《天府新论》2001年第6期发表《从“庶狱庶慎”到“惟良折狱”——{尚书)刑法观念的形成、发展与特征》一文,对上古时代我国刑法的萌生、发展及基本特征作了系统的审视,并对“明德慎罚”、“敬明乃罚”等主张予以客观的剖析与历史的评价。张家国在《(尚书):夏、商、周三代法律文本的诠释》(《法学评论》 2000年第3期)中提出《尚书》不仅包含行政法律规范、军事法律规范,而且还包含有刑事法律规范。易宁在《(尚书·甘誓)“予则孥戮汝”考释》(《史学史研究》2002年第1期)中从文字学的角度认为“予则孥戮汝”,实属古时之株连制。而龙安生在《{尚书·甘誓)并非“连坐”制度之源》 (《韶关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中则提出不同的看法。

  在法制史学界,一般把“吕侯作刑”同“周公制礼”一同视为周代重要的立法活动。所以对《吕刑》的研究成果颇多。徐静村在《<吕刑)初探》(《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0年第4期)中阐述《吕刑》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研究《吕刑》的意义等问题。马小红《试论{吕刑)的制定年代》(《晋阳学刊》1989年第6期)从历史背景、刑罚制度、青铜器铭文、思想体系诸方面论证了《吕刑》作于穆王时期。他在《<吕刑)法律思想初探》(《法学研究》1990年第1期)中主张《吕  
刑》既修正了周初“轻刑”、“轻罚”的思想,又继承发展了周初的礼治思想。杨喜洲在《论{吕刑)“德主刑辅”的司法伦理思想》(《河南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中认为由“明德慎罚”发展到“德主刑辅”,是《吕刑》司法伦理思想的基本内容,具体措施多种多样,核心是“明德于刑之中”。王利民在《{吕刑)与“用刑之道”》(《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中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见解。  
    综上所述,过去学者们在研究《尚书》中的法制观及其记载的法制史料,以及《吕刑》篇与“吕侯作刑”到底是什么关系(《吕刑》篇是吕侯奉命制定的一部法典,还仅仅是一部文献记录),观点尚不一致。但对于我们深入探讨,正确认识西周法制的真实情况,无疑是非常有益的。  
    关于《周礼》中的法制研究。虽然《周礼》是后人伪托周公之名而作,其史料价值却越来越被人们所承认。大量出土文物中的文字记载和实物也可与《周礼》中所述的职官和制度印证;这使人们越来越有理由对周代制度作进一步的推断和估计。因此,《周礼》在西周法制研究中日益受到研究者的重视。  
    阎青义的《周礼——我国古代一部经国治民的典章》(《辽宁大学学报》1987年第4期)较高地评价了《周礼》的地位和作用。朱绍侯主编《中国古代治安制度史》(河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把《周礼》中的治安制度作为“附录”,放在战国之后,以表明在先秦时期,我们的祖先已创造出了比较完备的治安制度。吴荣曾《试论先秦刑罚规范中所保留的氏族制残余》(《中国社会科学》1984年第3期)对《周礼》所记载的刑罚制度中保留的氏族制残余有精到的分析。陈连庆《{周礼)中的刑事法规及其阶级实质》(《古籍整理研究学刊》1986年第3期)主张《周礼》中的刑事法规是奴隶社会的法典。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的看法,如彭林在《{周礼)的礼与刑》(《礼子研究》1990年第1期)中认为《周礼》不仅不是残酷的奴隶制法典,相反是一部色彩较温和的儒家化的法典,就其思想实质而言,与荀子最为相似。魏筌《略论(周礼)的法学价值》(《政法论丛》1998年第3期)对《周礼》中围绕六乡设置的普法网络体系,以及“观法”、“读法”等“以礼防禁”、“以刑纠民”的记载作了分析研究。   

  一些学者对《周礼》中记载的属官制度进行了研究。杨宽在《西周王朝公卿的官爵制度》 (《人文杂志丛刊·西周史研究》第二辑,1984年)中认为周初司寇是掌管刑诉的,主要是用刑罚镇压殷商遗民。王贻楔在《周官“司寇”考辨》(《考古与文物》1993年第4期)中认为西周司寇是职掌镇压下层暴徒、维护治安的。李力在《{九刑)、“司寇”考辨》(《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中认为《九刑》并非周公所作,应是成王所作。《九刑》的体例很可能是以墨、劓、刖、宫、大辟和流、赎、鞭、扑九种刑罚为其篇目名称的。司寇一职专司审判并进一步分化出大、小司寇,是东周时期的事情。关晓丽《{周礼)“司寇”考》(《北华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将《周礼》中的司寇与春秋、战国时期的司寇进行了对照研究。徐祥民在《春秋时期的司寇是法官吗?》(《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中认为不仅西周时期的司寇不是法官,春秋时期的司寇也不是法官。先秦文献所载春秋司寇都是治安官,他们担当的都是治安警察的角色。  
    对《周易》中法律的研究。除《周礼》以外,学者们亦开始注意《周易》所反映的西周法制问题。这方面的论文主要有:从学斌的《易经中记载的周代的诉讼》(《天津师大学报》1985年第1期)论述了《周易》中涉及到的周代民事诉讼问题。他在《法学研究》1985年第5期上发表《{周易)中记载的周代刑法》一文,分析了《周易》中体现的周代刑法。武树臣在《<易经>与我国古代  
法制》(《中国法学》1987年第5、6期)中论述了易经中体现的民事法律、刑事、婚姻与习俗以及司法审判制度等内容,认为《易经》是我国最古老的一部“神明判例集”。?陈汉生《(周易)中刑法思想探微》(《政治与法律》1991年第1期)对《周易》中的刑法思想进行了探讨,认为这些内容反映了夏商周时期以及更早时期的刑事法律思想。于语和在《{周易)无讼思想及其历史影响》 (《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中指出《周易》在诉讼观上集中体现了儒家主张的“无讼”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崔永东在《帛书{易经)与西周法制》(《孔子研究》2001年第5期)中对《易经》所记载的西周刑名及其反映的刑法思想做了深入细致的研究。黄震在《商周之际的社会思潮与法律变革——对{周易·讼卦)的一种法律文化读解)(《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中认为“讼”卦所反映的是商周之际的一次法律大变革。谷文双在《{周易·坎卦)考释》(《周易研究》2002年第4期)中认为“坎”应训为地牢,它是商周时期的监狱为地穴式的反映。最后得出结论:《坎卦》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篇狱中杂记。谭德贵在《{周易)中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法学论坛》2003年第4期)中主张《周易》不仅是中国古代的占筮用书,而且也包含着诸多法律思想。耿志勇、陈莉在《(周易)犯罪学思想探析》(《周易研究》2003年第3期)认为《周易》中的犯罪学思想,几乎涵盖了现代犯罪学研究的所有理论基本点,并指出《周易》犯罪学对策论是以预防为主、法治与德治并举的原则。   
    四、关于礼和刑   
    随着法制史学科的发展和科学研究的深入,对于奴隶制下礼和刑的研究日渐深入。栗劲、王占通的《略论奴隶社会的礼与法》(《中国社会科学》1985年第5期),比较全面地总结和论述了礼与刑的问题,提出了奴隶社会不存在独立于礼的法。马小红在《礼与法》(经济管理出版社 1997年版)一书中认为传统中国的法是一种礼教的法,并阐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合理性。陈剩勇《法、礼、刑的属性——对中国“法律”史研究方法论的一个反思》(上、下,《浙江社会科学》 2002年第5、6期)主张夏商周三代的“礼”(法)确实具有某些法律的性质和特征,认为“礼”是社会秩序的最佳安排,是古代君主专制统治者建构的一套整合性的治理架构,决不是西方意义上的法律一项就能够涵盖得了的。李学功在《夏商周三代礼法制度论略》(《青海师范大学学报》 2000年第3期)中提出三代礼法制度对以后的中国政体、法制多有影响、塑造,并在制度层面上导致了中国现代意义法制的晚出和不成熟。王玉亮在《漫谈西周宗法伦理下的社会格局及其法律影响》(《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中认为西周社会是典型的宗法社会,其宗法特性深入社会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法律生活和法律观念上的消极作用,导致法律维权、法律斗争的无效,所以这也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是当今法制建设的重要障碍。方潇在《自然缠绵的姻缘:神观念、礼文化和法文化——从中国原始社会及奴隶社会的视角考察》(《政法论坛》2002第6期)中对中国古代神观念、礼文化和法文化的生成和发展作了十分透彻的分析。王长利在《西周法律的主要形式——礼》(《管子学刊》2002年第2期)中认为周礼中有许多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具有法的效力,其中许多重要原则实际是起着指导立法的作用。陈青荣在《略论周代的“法”观念与习俗》(《管子学刊》2002年第4期)中认为商周人只在军中讲法,或者说凡是和军事相联系的规定皆可称为“法”,在国则不用“法”的规范而 是只用“礼”的规范。  


    五、关于金文中所体现的西周法制  
    由于考古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就,出土了大量的青铜器。其铭文内容丰富多彩,涉及面相当广泛,诸如祭祀、赏赐、册命、战事、旌功等,其中有的青铜铭文保留了西周大量的法律文化成果,成为研究西周社会和法制情况最可信的第一手资料。如刘海年在《文物中的法律史料及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中系统地列举了出土文物中的重要法律史料。胡留元在《长安文物与古代法制》(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一书中提出了“金文法”的概念。李力在《出土文物与先秦法制》(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中利用甲骨文、金文、简帛和盟书等出土资料对先秦法律的形式、内容及其演变发展作了宏观总结,同时探讨了先秦法律观的形成与演变。  
    有关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也较多。胡留元、冯卓慧在《西周刖刑》(《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84年第1期)中依据出土文物,并参照有关古籍记载,认为奴隶或自由民一旦犯有所谓侵害奴隶主贵族财产安全罪,便处以刖刑。其后他们又在《西周军法判例——{师旅鼎)述评》(《人文杂志》1986年第5期)认为《师旅鼎》铭文所记是对西周军队内部违反军令行为的审判。朱风瀚在《碉生簋铭新探》(《中华文史论丛》1989年第1辑)中对诉讼双方的人物关系进行了整理。李学勤在《论绍鼎及其反映的西周制度)(《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1期)中通过金文论证了《周礼》所载的“束矢制度”的确是西周之制。刘海年《做匝铭文及其反映的西周刑制》(《法学研究》1984年第1期)论证了西周刑法的本质、刑罚的适用原则和诉讼制度问题。杨广伟在《铜器铭文所见西周刑法规范考述》(《上海大学学报》1990年第5期)中利用铭文材料对西周的刑事法律规范进行了分析论证。李雪山在《师旃鼎铭与西周法制》(《殷都学刊》1997年第1期)中探讨了西周时期的罚金制度、“中史”的职掌,并认为读鞫判决制度滥觞于西周。  
    利用出土资料研究法制思想的成果有:崔永东《周代金文中的刑法思想研究》(《政法论坛》 1998年第2期)系统探讨了“明德慎罚”思想的起源与体现这一思想的刑法诸原则。其后该作者在《出土法律史料中的刑法思想》(《北京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中对铭文、简牍和帛书中的法律史料所反映的刑法思想进行了研究。  
    金文中有关民事契约方面的成果主要有:李学勤在《西周金文中的土地转让》(《光明日报》 1983年11月30日)中利用出土的铭文资料分析了西周时期土地转让的原因与法律程序以及土地转让的地界与契券。冯卓慧、胡留元《从陕西金文看西周民法规范及民事诉讼制度》(《考古与文物》1983年第6期)对西周民法规范中的所有权、契约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诉讼制度作了分析探讨。冯卓慧在《鬲从棵所反映的西周契约关系》(《考古与文物》1985年第6期)中认为该铭文是反映西周民法中交换契约、租借契约,以及交换契约混杂租借契约的仅有的一则宝贵文献。高潮、刘斌《铜器铭文中的法律史料——兼论周代的财产所有权》(《中国法学》1988年第6期)中根据铭文提供的实例,对周代财产所有权提出了新的观点。连邵名在《碉生簋铭文所见史实考述》(《考古与文物》2000年第6期),认为铭文记载的是宗族内部土田争讼的事件,具有契约性质,属于法律文书。刘恒在《五年(王周)生簋、六年(王周)生簋铭文补释》(《故宫博物院院刊》2003年第3期)也认为两铭所反映的是碉、召两家之土田纠纷。   、  
     上述成果涉及西周法制的各个方面,成就是可喜的。但有的学者在研究先秦的制度、概念时,轻易地加以秦汉以来的甚至是当代的含义,这种对史料不详加考证就将之作为西周制度的态度是不够谨慎的。虽然用现代法学的观点去评判中国古代法律并非不可,但我们必须是在对先秦史料认真考辨的基础上,才能放心大胆地运用这些史料。我们应当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地对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制状况进行具体和恰如其分的分析,不能机械地用现代部门法的概念套用或衡量古代的法律。  
    以上所谈仅为笔者粗浅的认识,由于学识谫陋,在问题归纳以及诸家观点评析等方面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多加批评指正。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研究视野的拓展及多学科的交叉研究,对于西周法制的研究将会取得更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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